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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于洪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5刑初219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洪雨,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拜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拜泉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12月5日被抓获),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洪雨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一茹、书记员张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洪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于洪雨在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06号丽阳国际酒店6楼丽阳厅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某的一台欧达摄像机(物品价值人民币200元)、一台柏卡照相机(物品价值人民币300元)、二个摄像头盗走。2016年11月29日左右一天凌晨,被告人于洪雨在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06号丽阳国际酒店6楼销售部办公室,趁室内无人无机,将被害人关某的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物品价值人民币800元)盗走。2016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于洪雨在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06号丽阳国际酒店4楼餐厅库房内,将被害人靳某的一件大衣(物品价值人民币50元)盗走。赃物部分扣押,部分销赃。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洪雨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关某、靳某的陈述;证人刘某、张某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指认作案地点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洪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洪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未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二、责令被告人于洪雨退赔被害人王天玺人民币二百元、摄像头二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宁 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凤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