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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魏涛、张洪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保41号申请人:魏涛,男,1991年4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被申请人:张洪国,男,1972年7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魏涛与被申请人张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XXXXXX,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XXX。二、XXXXX。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冀 伟审 判 员  赵金华代理审判员  郑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康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