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02执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尹贺军、江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贺军,江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依敏,萍乡市汇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02执1155号申请执行人尹贺军,男,住安源区。被执行人江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源区安源镇花冲坳彭达福。被执行人段依敏,女,1972年6月19日生,住安源区。被执行人萍乡市汇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源区安源镇人民政府经贸大楼3楼。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执行尹贺军申请江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依敏、萍乡市汇祥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02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依敏、萍乡市汇祥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尹贺军案款2489543.0元,承担执行费27295.43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489543.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依敏、萍乡市汇祥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302执11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剑审判员 苏 杭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广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