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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绍柱与牛昌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柱,牛昌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1民初989号原告:李绍柱,男,1957年12月17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丛,女,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系原告之女。被告:牛昌磊,男,1981年2月2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原告李绍柱与被告牛昌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绍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昌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绍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8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09年3月6日借原告40000元,并书写了借条一张,被告于2009年3月30日借原告28500元,并书写了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牛昌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绍柱的女儿李文丛,即本案的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牛昌磊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被告因生意备货及购买货车需要,于2009年3月6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将40000元的存折及身份证交付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现金40000元的借条一张,当日被告持存折提取了现金40000元;2009年3月3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将28500元的存折及身份证交付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现金28500元的借条一张,当日被告持存折提取了现金28500元。另,原告之女李文丛与被告牛昌磊于2016年3月10日到桓台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约定所欠原告的借款,由牛昌磊于2016年12月30日前负责还清。上述事实,有原告李绍柱提交的借条、李文丛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绍柱为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条,足以证实原告支付给被告借款68500元。原告李绍柱主张其与被告牛昌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原告李绍柱诉求被告牛昌磊偿还借款本金685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昌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绍柱借款本金6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3元,减半收取计757元,由被告牛昌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付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