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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冯文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冯文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2020号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华轩支路39号6单元7-3。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怡,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冯文君,女,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文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