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325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熊斌与李小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斌,李小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5民初897号原告:熊斌,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被告:李小加,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原告熊斌与被告李小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熊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斌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2元,由原告熊斌负担。审判员 周 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耿则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