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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966号原告:赵某,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吴某,女,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永,安徽省濉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赵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孟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