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执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玉静与被执行人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静,宋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2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玉静,女,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宋雪梅,女,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刘玉静与被执行人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下达(2015)殷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刘玉静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在审理阶段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了财产保全,于2015年7月1日以(2015)殷民初字第24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宋雪梅名下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殷都区某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宋雪梅名下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殷都区某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段阳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