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25民初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三喜与应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三喜,应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2791号原告:张三喜,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应东,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三喜与被告应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三喜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惠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董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