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港市华机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张家港市华机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沈滨,吉红,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民营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沈滨,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13号华建大厦。法定代表人:蒋海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昊,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萍萍,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家港市华机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振兴路华机集团。法定代表人:蔡永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沈滨,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审被告:吉红,女,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审被告: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振兴路5号。法定代表人:蔡永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原审被告张家港市华机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沈滨、吉红、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10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82元,减半收取1691元,由上诉人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宏忠审判员 管 丰审判员 丁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姚 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