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执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祁春红诉王洁华、河北顺邦商汇担保有限公司、河北顺邦物流有限公司、河北顺邦百营物流有限公司、王和平、王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春红,王洁华,河北顺邦商汇担保有限公司,河北顺邦物流有限公司,河北顺邦百营物流有限公司,王和平,王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祁春红被执行人王洁华被执行人河北顺邦商汇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顺邦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顺邦百营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和平被执行人王昊祁春红诉王洁华、河北顺邦商汇担保有限公司、河北顺邦物流有限公司、河北顺邦百营物流有限公司、王和平、王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正在另案执行中,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第(5)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0606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健健二0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崔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