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贤迪轻工机械厂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贤迪轻工机械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催5号申请人上海贤迪轻工机械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投资人汪再均。申请人上海贤迪轻工机械厂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号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40,000元、出票人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出票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汇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上海贤迪轻工机械厂已于2017年5月3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上海贤迪轻工机械厂负担。审 判 长 邓 瑛审 判 员 陈泽婷人民陪审员 何灵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纪 昀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