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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022号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耿海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宣典成,该公司法制部门主任。被告:李伟,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审判员  郭晓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叶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