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民辖终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贵州鑫逸美美甲有限公司、周婷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鑫逸美美甲有限公司,周婷婷,贵州鑫逸美美甲有限公司,周婷婷,贵州鑫逸美美甲有限公司,周婷婷,贵州鑫逸美美甲有限公司,周婷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辖终25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鑫逸美美甲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匀路89号金利大厦第B幢(B)1单元8层12号房。法定代表人王军。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婷婷。委托代理人鲁茜,贵州好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贵州鑫逸美美甲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婷婷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6)黔0115民初3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鑫逸美美甲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金融街1号33楼,因此本案应由南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适用普通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的工商注册登记住所地为贵州省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匀路89号金利大厦第B幢(B)1单元8层12号房,该住所地位于观山湖辖区范围内,故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贵阳市南明区的主张因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晓智审判员 石 勇审判员 隋凤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忠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