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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黄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2刑初13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女,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2016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8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城检公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凤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7日至11月18日,在潍坊市潍城区鸢都新城小区65号楼801房间内,被告人黄某某利用与钟某同住并知晓钟某网上股票交易密码的便利,分三次利用钟某的笔记本电脑操作,将钟某股票账号内的股票抛售,后盗取钟某的银行卡,将抛售股票所得款项取现,共窃取钟某人民币10200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钟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钟某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被盗银行卡照片;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股票明细对账单,借记卡账户明细清单,收到条,谅解书;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和办案说明;被害人钟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宋世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钱雨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