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终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裴与周宇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裴,周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民终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裴,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汉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宇峰,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汉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安,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裴因与被上诉人周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2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裴、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裴上诉请求:改判其不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的客观事实为,2015年5月29日,案外人龙腾向周宇峰借款,出于对龙腾的不信任,周宇峰要求王裴向其出具了借条,双方口头约定若龙腾未按约还款,王裴仅对本金部分承担保证责任。2015年7月,王裴将其对案外人郑浩的到期债权1万元转让给了周宇峰,以抵销本案所涉担保的借款,周宇峰已实现该债权。2016年6月,龙腾未能及时还款,王裴虽资金困难仍承担了5000元还款责任,因还剩余5000元未还且相信周宇峰的品格,故王裴未索回借条。同时,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周宇峰未交付借款给王裴,王裴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二是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本案双方虽有保证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订立书面合同,保证合同归于无效,王裴亦无须承担保证责任;三是双方无借款合同关系,亦无担保合同关系,王裴交付给周宇峰1.5万元于法无据,周宇峰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周宇峰辩称,王裴与周宇峰之间发生了真实的借款关系,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给王裴,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是真实存在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宇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王裴偿还其借款本金2万元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29日,王裴因需资金周转向周宇峰借款2万元。2015年7月初周宇峰开始向王裴催讨借款。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周宇峰与王裴之间的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王裴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双方虽未约定借款期限,但周宇峰向王裴催讨借款后,王裴应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至起诉之日王裴仍未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故周宇峰要求王裴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周宇峰要求王裴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至清偿之日之间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判决: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王裴偿还周宇峰借款2万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2月14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裴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9日,王裴向周宇峰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到,周宇峰人民币贰万元整”,“借款人:王裴”。周宇峰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次诉讼的日期为2016年12月14日。本院二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王裴是否应当承担2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还款责任。根据2015年5月29日王裴向周宇峰出具的借条可以认定,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王裴是借款人,借款金额为2万元,并已“借到”。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但自2015年7月起,经周宇峰催讨,王裴一直未能偿还借款。故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已发生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王裴应当承担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还款责任正确,确定的逾期利息起算时间及逾期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裴上诉提出本案所涉的借款关系不存在,其已以保证人的身份向周宇峰还款1.5万元,但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依法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其上诉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王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宇学代理审判员 彭珊珊代理审判员 廖泽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琳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