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更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季育丽挪用公款、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季育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837号罪犯季育丽,女,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丽青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季育丽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指派民警应潇作为提请人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季育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季育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季育丽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季育丽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金华监狱的提请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季育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五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季育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季育丽准予减刑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13日至2017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