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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朱某1、朱某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1,朱某2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2刑初8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1,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朱某2,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检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1、朱某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1、朱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左右,被告人朱某1、朱某2先后加入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在本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升华现代城小区等地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谎称政府引进民间闲散资金进行项目运作,要求参加者缴纳人民币3,800元至102,800元不等的入门费以获得加入资格,但并未向参加者实际交付商品,也不实际从事经营活动,而是按照其累积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和吸纳资金的数额在传销组织中分别设立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层级,以层级和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呈金字塔形向下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谎称最高可获利人民币1,040万元,投资所谓的“1040工程”。该传销组织由老总领导,上级老总领导下级老总,下级老总领导下线传销人员,同时设置经理室,安排若干传销人员担任大总管、申购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自律配合、能力配合等职务,在老总的领导下分别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被告人朱某1、朱某2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先后晋升为老总,负责领导下级老总或者经理室管理下线传销人员,组织、领导下线传销人员开展传销活动。截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超过60人,层级达3级以上。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朱某2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同年11月8日,被告人朱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向法庭移送并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上下关系图、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据此,指控被告人朱某1、朱某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朱某1具有坦白情节,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朱某1、朱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左右,被告人朱某1、朱某2先后加入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在本市XXX区XXX办事处XXX小区等地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谎称政府引进民间闲散资金进行项目运作,要求参加者缴纳人民币3,800元至102,800元不等的入门费以获得加入资格,既不实际交付商品,也不实际从事经营活动,而是按照其累积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和吸纳资金的数额晋升职务和发放报酬,该传销组织内设立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层级,引诱参加者呈金字塔形向下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谎称最高可获利人民币1,040万元,投资所谓的“1040工程”。该传销组织由老总领导,上级老总领导下级老总,下级老总领导下线传销人员,同时设置经理室,安排若干传销人员担任大总管、申购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自律配合、能力配合等职务,在老总的领导下分别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被告人朱某1、朱某2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先后晋升为老总,负责领导下级老总或者经理室管理下线传销人员,组织、领导下线传销人员开展传销活动。截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超过60人,层级达3级以上。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朱某2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同年11月8日,被告人朱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实施犯罪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报案材料证明,徐某1于2016年4月5日报案称其被李某1等人骗入传销组织。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朱某1、朱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4、组织结构图证明,传销组织的人员结构及层级。5、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朱某1银行账户显示其与被告人朱某2及其他传销组织成员有频繁资金往来。6、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朱某1、朱某2的下线李某1等人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本院判刑。7、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下半年,我经夏某介绍到武汉XXX现代城从事“自愿连锁经营”,交了102800元,申购了31份。我的直接上线是夏某,夏某的上线依次是朱某2、朱某1,他们三人没有出局,我偶尔能见到他们。我发展了女儿昂某,她的下线是赵某1,赵某1发展了丁某1,丁某1发展了黄某,黄某下线是刘某1。8、证人丁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3、4月,我经赵某1介绍到武汉XXX家园从事“自愿连锁经营”,交了102800元,申购了31份。我的上线依次是赵某1、昂某、李某1、夏某,他们都上总了。我发展了黄某,黄某的下线是刘某1、徐某1、刘某2,徐某1发展了王某1,王某1发展了吴某1、朱某3。9、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我经丁某1介绍在XXX家园从事“自愿连锁经营”,交了99000元,加上我老婆黄某之前申购的1份3800元,一共31份。我和黄某的上线是丁某1,丁某1的上线依次赵某1、昂某、李某1,他们都是老总,我接手之后黄某就没有做传销了,但名字还是用她的。我发展了徐某1,徐某1下线是王某1、吴某2、文某,王某1发展了朱某1、吴某1,吴某2发展了李某2、徐某2,朱某1发展了朱某4,吴某1发展了程某夫妻2人。10、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我经黄某介绍到XXX小区从事“自愿连锁经营”,交了102,800元,申购了31份。团队是通过经理室管理的。我的上线依次是黄某、丁某1、赵某1、昂某、李某1、夏某、朱某2、朱某1。我发展了刘某3、徐某3、杨某某,刘某3的下线是刘某4、刘某5均,刘某4发展了王某2,王某2发展了张某7,张某7发展了吴某4,刘某5均发展了黄某1,黄某1发展了黄某2,杨某某发展了余某、向某,余某发展了万某2,向某发展了龚某3。11、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我经谈某1介绍从事传销,我和我老婆申购了62份,交了205600元。我的上线依次是谈某1、魏某、夏某、朱某2、朱某1。我发展了我姐姐孙某3。我侄儿孙某2、我表哥陶某1、赵某2、闫某、丁某2也是组织成员。李某1她们被抓后,朱某2在给经理室的人开会时说过:我们是做正常的宏观调控,人早就放了,去国外旅游了。12、证人孙某3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我经谈某1介绍从事传销,交了102800元。我的上线依次是孙某1、谈某1、谈某2、魏某、朱某2、朱某1。我发展了孙某2。我们团队还有我表哥陶某1、赵某2、闫某、丁某2等。朱某2通过经理室的总管管理我们。李某1她们被抓后,朱某2在给我们经理室的人开会时说:我们是做正常的宏观调控,这几个人早就放了,出国考察、旅游去了。13、证人陶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我经孙某1介绍从事传销,申购了31份,缴纳了102,800元。我的上线依次是孙某2、孙某3、孙某1、谈某1、谈某2、魏某、朱某2、朱某1。朱某2是大老总,主要负责管理他和朱某1下面的老总,管理组织的财务,负责分钱。14、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我经孙某1介绍从事传销,申购了31份,缴纳了102800元。我的上线依次是孙某1、谈某1、谈某2、魏某、朱某2、朱某1。我发展了下线卢某。朱某2是大老总,主要负责管理他和朱某1下面的老总,管理组织的财务,负责分钱。15、证人丁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我经卢某介绍从事传销,申购了31份,缴纳了102800元。我的直接上线是卢某,卢某的上线是赵某2,赵某2的上线同其证言,我发展了丁某3和闫某4。朱某2是大老总,主要负责管理他和朱某1下面的老总,管理组织的财务,负责分钱。16、证人丁某3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我经丁某2介绍从事传销,申购了31份,汇了102800元。我的直接上线是丁某2,丁某2的上线是赵某2,赵某2的上线依次是孙某1、谈某1、谈某2、魏某。我发展了我老婆张某1。我们属于朱某1的团队,他哥哥朱某2是他的下线。17、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我经老公丁某3介绍从事传销,汇了102800元,申购了31份。我的直接上线是丁某3,丁某3的上线同其证言。我们属于朱某1的团队,他哥哥朱某2是他的下线。18、证人闫某4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我经赵某2介绍从事传销,汇了102800元,申购了31份。我的直接上线是丁某2,丁某2的上线依次是赵某2、孙某1、谈某1、谈某2,我发展了我老公张某2。我们属于朱某1、朱某2团队。19、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我经老婆闫某4介绍从事传销,缴纳了102800元,申购了31份。我的直接上线是闫某4,闫某4的上线同其证言。我们属于朱某1的团队。20、证人万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我经陶某2介绍从事传销,缴纳了102,800元申购了31份。我的直接上线是陶某2,陶某2的上线依次是陶某3、李某3、徐某、朱某2、朱某1。我的下线是我女儿万某,万某的下线有赵某5。21、证人赵某5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我经万某1介绍从事传销,缴纳了69,800元申购了21份,我的直接上线是万某1,万某1的上线依次是陶某2、陶某3、徐某、朱某2、朱某1。22、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我经刘某6介绍从事传销,缴纳了102,800元申购了31份,我的直接上线是刘某6,刘某6的上线依次是刘某7、龚某1、龚某2、朱某1,我发展了我爸爸张某4、妈妈宗某、同学李某4。朱某2是大老总,主要负责管理他和朱某1下面的老总,管理组织的财务,负责分钱。23、证人宗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我经儿子张某3介绍从事传销,缴纳了102,800元申购了31份,我的直接上线是张某3,张某3的上线同其证言。朱某1的下线还有朱某2,朱某2的下线有夏某、李某1、昂某、丁某1、黄某、刘某1、刘某2等人。我发展了王某2、王某3。朱某2是大老总,主要负责管理他和朱某1下面的老总,管理组织的财务,负责分钱。24、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我经宗某介绍从事传销,申购了31份,缴纳了102800元。我的直接上线是宗某,宗某的上线是张某3,张某3的上线同其证言。朱某2是大老总,主要负责管理他和朱某1下面的老总,管理组织的财务,负责分钱。25、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我经宗某介绍从事传销,申购了31份,缴纳了102,800元。我的直接上线是宗某,宗某的上线是张某3,张某3的上线同其证言。朱某2是大老总,主要负责管理他和朱某1下面的老总,管理组织的财务,负责分钱。26、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我经儿子张某3介绍从事传销,申购了31份,缴纳了102,800元。我的直接上线是张某3,张某3的上线同其证言。朱某2是大老总,主要负责管理他和朱某1下面的老总,管理组织的财务,负责分钱。27、证人郭某1的自述材料证明,2016年2月,我经宗某介绍从事传销,直接上线是张某3,张某3的上线同其证言,我发展了郭某2。28、证人郭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我经郭某1介绍从事传销,申购了17份,缴纳了56,600元。我的直接上线是郭某1,郭某1的上线是张某3,张某3的上线同其证言。29、证人朱某2的自述材料证明,2014年3月,我经朱某介绍从事传销,直接上线是刘某6,刘某6的上线是刘某7,刘某7的上线依次是龚某1、龚某2、朱某1。30、证人喻某的自述材料证明,2014年3月,我经朱某介绍从事传销,直接上线是朱某2,朱某2的上线同其证言。31、证人毛某的自述材料证明,2013年11月,我经刘某6介绍从事传销,直接上线是刘某6,刘某6的上线依次是刘某7、龚某1、龚某2朱某1,我发展了王某4。32、证人王某4的自述材料证明,2013年11月,我经刘某6介绍从事传销,直接上线是毛某,毛某的上线是刘某6,刘某6的上线同其证言。33、证人张某5的自述材料证明,2013年12月,我经刘某7介绍从事传销,我的直接上线是刘某,刘某的上线是刘某7,刘某7的上线依次是龚某1、龚某2、朱某1。34、证人张某6的自述材料证实,2013年12月,我经刘某7介绍从事传销,我的直接上线是刘某,刘某的上线同张某5的自述材料。35、证人程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我经赵某1介绍从事传销,申购了31份,缴纳了102,800元。我的直接上线是赵某1,赵某1的上线依次是昂某、李某1、夏某、朱某2、朱某1。该证言与孙某1、孙某3、张某3所制传销组织结构图案相符。36、证人昂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年底,我经我妈妈李某1介绍从事传销,我妈妈帮我交了102800元,申购了31份。我的直接上线是李某1,李某1的上线依次是夏某、朱某2、朱某1。我发展了赵某1,赵某1发展了丁某1,丁某1发展了黄某,黄某发展了刘某1,刘某1发展了刘某某。37、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我经刘某1介绍从事传销。我的直接上线是刘某1,刘某1的上线依次是黄某、丁某1、赵某1、昂某、李某1。老总通过经理室管理我们。我的上线老总是刘某1。38、证人吴某6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我经吴某7介绍从事传销。我的上线是吴某7,吴某7的上线依次是刘某1、黄某、丁某1、赵某1、昂某、李某1。刘某1、丁某1、李某1都是老总级别。我们由上面的老总刘某1管理,他让我们遵纪守法,有一个经营二十条,没做到要罚款,按级别罚款,最低罚50元,最高罚300元,罚的钱会交给自律总管。老总通过经理室总管管理我们,按照20条例管理我们。39、证人赵某4的证言明,2016年1月,我经万某某介绍从事传销。我的直接上线是万某某,万某某的上线依次是黄某3、吴某7、刘某1、黄某、丁某1、赵某1、昂某、李某1。40、证人黄某1、吴某4、徐某1、吴某2、徐某14、文某、徐某15、王某1、吴某1、朱某1、吴某5、陈某,4、刘某5、张某7、黄某2的证言证明,他们参加传销组织的时间以及其上线、下线人员。其证言相互印证彼此之间上线、下线的关系。41、辨认笔录证明:孙某1、孙某3辨认出被告人朱某1、朱某2及魏某、谈某2、谈某1是传销组织老总;刘某1辨认出吴某7、黄某3,吴某7是刘某1的下线,吴某7的下线是黄某3,黄某3的下线是吴某6、万某某;辨认出彭某某是钟某某的下线;刘某2辨认出杨某某、万某2、向某、龚某3,杨某某是刘某2的直接下线,杨某某的下线是余某、向某,余某的下线是万某2,向某的下线是龚某3;辨认出徐某3是刘某2的直接下线,黄某、赵某1、昂某、夏某、朱某2、朱某1,黄某是刘某2的直接上线老总,黄某的上线依次是丁某1、赵某1、昂某、李某1、夏某、朱某2、朱某1;徐某1辨认出黄某、赵某1、昂某、夏某、朱某2、朱某1,刘某某是刘某1的下线,杨某某是刘某2的下线;吴某6辨认出刘某4是刘某3的直接下线,是王某2的直接上线,黄某3是吴某7的直接下线,是吴某6和万某某的直接上线,彭某某是钟某某的直接下线,江某某是吴某1的直接下线,徐某3是刘某2的直接下线,辨认出万某2直接上线是余某,向某、龚某3,向某的直接上线是杨某某,直接下线是龚某3,吴某7是刘某1的直接下线,是黄某3、胡某的直接上线。42、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截图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朱某1处扣押手机2部、银行卡3张,从手机中提取大量图片、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为其下线向其汇报传销组织成员缴纳申购款的情况、缴纳申购款的名单表格、经理室成员名单等。43、视听资料旅游照片证明,被告人朱某1、朱某2均参与传销组织的“上总”旅游。44、被告人朱某1的供述证实,2012年,陈某某介绍我到XXX小区做“自愿连锁经营”从事传销,我申购了21份,交了69,800元。我发展了我哥哥朱某2(老总级别),我们团队还有夏某、李某1。2014年7月我上总,上总后我发展了下线和我的下线发展了下线我都有工资提成和返利,组织出资让我参加了一次旅游。我通过下发《经营二十条》来约束团队成员,让所有人遵守这些条款,主要是我哥哥在管理,因为他的学历比我高。我以前当老总就是把信息传递给大总管,之后我什么都不管,朱某2进去之后,我就代替他的位子,继续做传销,管理好团队,每天给朱某2底下的人打打电话,要他们发展下线,要他们把发展的下线的名字、份额造成表格发到我手机上。朱某2跟我、李某1等人一起开会,具体内容就是如何实施《经营二十条》,每个人要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安排经理室的大总管等人按照《经营二十条》去做。我们是层层管理,具体怎么做不用我操心,但朱某2被拘留后,我的上线就安排我接管团队。45、被告人朱某2的供述证明,2015年1月,我交了70,000元钱申购了21份,在XXX小区从事“自愿连锁经营”(或叫“资本运作”)。我的直接上线是我弟弟朱某1,我发展了我老婆夏某,夏某的下线是李某1,李某1下线是她女儿昂某。我的团队还有孙某1、芮某、赵某1、齐某1、齐某2、孙某3等人。魏某也是我的直接下线。2015年7月我上总,上总后有工资和返利,参加了一次旅游。我的团队发展了新人我才有工资,每月月底发工资。我通过《经营二十条》来约束团队成员,要求经理室的总管管理业务员、经理,要求总管拜访做得好的成员、让团队成员加油、努力,多发展新成员加入,好共同受益。我平时就跟团队的人聊聊天,做他们的思想工作,鼓励他们好好工作,让他们努力发展下线。上述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实,他们缴纳3800元至69800元不等的入门费参加“资本运作”组织,该组织以参加者累计发展的下线人员和吸纳资金的数额为晋升级别和获取报酬的依据,设立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号称最高可获利1040万元。该组织未向参加者实际交付产品,也不实际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朱某1、朱某2系老总级别。还证实传销人员担任职务的情况以及承担的职责,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1、朱某2组织、领导以投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朱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2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朱某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柏莲人民陪审员  彭帮武人民陪审员  曾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吴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