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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延宏与孙志北、山东三和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宏,孙志北,山东三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1648号原告:张延宏,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智丽娟,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凡,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志北,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被告:山东三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吕艺镇政府驻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负责人:于航,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延宏与被告孙志北、山东三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宏撤回对被告孙志北、山东三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延宏承担。审判员  曲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