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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吉首市云峰副食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31执57号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首市云峰副食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赔偿款1250元、合理费用6875元,共计81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经查,被执行人已于2016年5月25日将该笔款项交于你公司的第二受托人,第二受托人已向本院情况说明,注明本案通过和解当事人已主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