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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培发与姜志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发,姜志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张培发,男,1958年9月16日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姜志发,男,1970年3月1日生,住桦甸市。申请执行人张培发与被执行人姜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姜志发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培发借款本金38,000.00元及利息12,302.18元,从2014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本金38,000.00元,年利息1分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00元,由被告姜志发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的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罗晓波审判员  杨迎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利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