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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元东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96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元东,男,1992年4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博白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2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0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元东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广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元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元东通过其账号为“15×××02”的淘宝账户,在淘宝店铺购买枪形物品3支(经鉴定,其中2支属于自制气步枪),随后摆放于其位于中山市南区出租屋的房间。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刘元东在广东水利水电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工地被公安人员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刘元东于当日及同年11月9日先后将上述枪形物品3支上交公安机关。2017年1月13日,刘元东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元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元东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缴获的违禁品,依法应予没收。刘元东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刘元东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刘元东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元东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缴获的自制气步枪,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南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佑亮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人民陪审员  余楚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梅卓键沈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