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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振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振文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91民初545号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端装备制造园科研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田世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永利,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该公司员工。被告:高振文,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东风新村。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物业公司)诉被告高振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罗永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振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取暖费8405.88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房屋拖欠原告自200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取暖费8405.88元,原告多次催缴,被告未缴纳,故诉至法院。被告未出庭,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供热委托合同3份、补充协议1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议),欲证明按照供热委托协议,原告有权向被告收取采暖费。2.催缴通知单6份,欲证明原告在规定时限向被告进行了催缴。经核实,原告提交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形式要求,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就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被告系振富小区业主,大庆振富供热有限公司为该小区提供供热服务,被告居住在此供热服务小区内,原告与大庆振富供热有限公司于2001年10月15日、2008年10月14日分别签订供热合同及代收采暖费合同,约定由原告代收被告小区取暖费,收费标准为:2006年10月15至12月31日10.83元每平米,2007年单价26元每平,2008年的1月1日至4月15日26元每平米,2008年10月15至09年4月15日32元每平米,被告房屋面积为100.07平方米,被告拖欠原告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15日采暖费,原告多次催缴,被告未缴纳,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大庆振富供热有限公司与原告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对合同效力予以确认。被告在享受供热服务的同时,应当承担缴纳相应费用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交纳采暖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因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协议约定拖欠采暖费是否支付滞纳金以及支付标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振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15日的采暖费8405.55元(2006年为1083.76元,2007年为2601.82元,2008年为2852元,2009年为1867.97元);驳回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高振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本案所涉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建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七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第二百七十四条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五)银行卡纠纷;(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第二百八十一条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第二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本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