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4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肖功顺、肖功政与龙和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功顺,肖功政,龙和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4民初331号原告:肖功顺,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竹溪县。系死者肖远恒的儿子。原告:肖功政,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竹溪县。系死者肖远恒的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和江,竹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龙和燕,女,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竹溪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溪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鄂陕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788166400K。负责人:王超,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肖功顺、肖功政与被告龙和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肖功顺、肖功政于2017年5月2日以双方正在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作出判决前自愿要求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功顺、肖功政撤诉。案件受理费3739.00元,减半收取计1869.50元,由肖功顺、肖功政负担。审判员 吴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泓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