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异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庄姣霞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姣霞,杭国华,杨新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异49号异议人庄姣霞,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杭国华(612721195610271616),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新淙(612701198009221616),男。本院在执行杭国华与杨新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庄姣霞于2017年4月18日对(2016)陕0802民初71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作出的将位于榆阳区东沙金沙路和顺雅苑23号楼2单元301室房屋采取查封措施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庄姣霞称,2016年11月3日,被执行人杨新淙原位于榆阳区东沙和顺雅苑小区23号楼2单元301室(面积119.6平方米)经榆阳区人民法院拍卖,由异议人庄姣霞以589452.8元的最高价竞得(有拍卖成交确认书、法院执行裁定书等为证)。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5)榆执字第0215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东沙金沙路西桃源路北和顺雅苑小区23幢2单元3层301室(房产证号:00907**)房产一套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庄姣霞(身份证号612701198710164429)所有。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庄姣霞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庄姣霞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异议人庄姣霞于2016年11月28日接收了该裁定书,并开始办理该套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但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现,申请执行人杭国华于2016年12月23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查封该房产,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陕0802民初71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该套房产,并于2016年12月26日向榆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送达了该材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转移”的规定,异议人庄姣霞已于2016年11月28日取得了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东沙金沙路西桃源路北和顺雅苑小区23幢2单元3层301室(房产证号:00907**)房产的所有权,故异议人庄姣霞撤销(2016)陕0802民初71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解除对异议人庄姣霞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东沙金沙路西桃源路北和顺雅苑小区23幢2单元3层301室(房产证号:00907**)房产的查封措施。异议人庄姣霞向本院提供了由陕西正泰拍卖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复印件,以及网络竞价协议书。现查明申请执行人杭国华于2016年12月23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查封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东沙金沙路西桃源路北和顺雅苑小区23幢2单元3层301室(房产证号:00907**)房产,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陕0802民初71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该套房产,并于2016年12月26日向榆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送达了该材料。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异议人庄姣霞经过公开竞拍程序取得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东沙金沙路西桃源路北和顺雅苑小区23幢2单元3层301室(房产证号:00907**)房屋但未实际完成产权过户手续,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71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的查封措施是否有效。本院认为,异议人庄姣霞通过公开竞拍程序取得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东沙金沙路西桃源路北和顺雅苑小区23幢2单元3层301室(房产证号:00907**)房产的方式合法有效,庄姣霞已于2016年11月28日取得了该处房产的实际所有权,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陕0802民初71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该套房产时房产实际所有权人应为庄姣霞,该查封措施自始应为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6)陕0802民初71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异议人庄姣霞实际所有的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东沙金沙路西桃源路北和顺雅苑小区23幢2单元3层301室(房产证号:00907**)房产的查封措施。本案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