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4民初29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林秀娟与上海千人禾投资有限公司、徐颖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秀娟,徐颖颖,王晖,上海千人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29555号原告:林秀娟,女,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海,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群,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颖颖,女,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被告:王晖,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被告:上海千人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徐颖颖。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秀娟诉被告徐颖颖、王晖、上海千人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林秀娟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建中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秀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林秀娟已预缴),由林秀娟负担。审判员  周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