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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晚林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晚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628号罪犯周晚林,男,1987年8月8日出��于江西,汉族,文盲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37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晚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周晚林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300元;责令被告人周晚林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22079.8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2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晚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周晚林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周晚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晚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周晚林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晚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22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琼审 判 员  徐鲁龄审 判 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