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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2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赵锡文与罗永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锡文,罗永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2929号原告:赵锡文,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罗永相,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锡文诉被告罗永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锡文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锡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锡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锡文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邓 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谭雄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