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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4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4751天津东宏凯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远华海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东宏凯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远华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751号原告:天津东宏凯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七区2单元-715),联系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迎宾大道旷世国际大厦B2309。法定代表人:王敬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津远华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保税区东三路78号1-A-209,联系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金融街W4B-7层。原告天津东宏凯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远华海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东宏凯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津东宏凯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运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