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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6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何某某、贾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何某某,贾某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6451号原告:宋某某,男,1952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培林,天津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洁,天津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1970年3月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现羁押于天津市宁河区看守所。被告:贾某某,女,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贾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维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许晓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