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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执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臧红芹与张俊、丁芬等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红芹,张俊,丁芬,赵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海执字第1287号申请执行人:臧红芹,女,1980年9月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赵海华,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俊,男,1971年1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泰州市海陵区,现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丁芬,女,1978年12月23日生,汉族,现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赵秀英,女,1951年9月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臧红芹与被执行人张俊、丁芬、赵秀英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臧红芹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臧红芹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5)泰海民初字第0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吴爱萍审判员  许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 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