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执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少波与王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少波,王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执保22号申请人:李少波,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申请人:王洪彬,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波与王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黑06民初5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诉讼中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2017年4月10日向第三人安达市引嫩入安项目办公室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因该公司拒绝签字,本院留置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王洪彬在安达市引嫩入安项目办公室未结的工程款17145577.04元。现本案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庆商初字第42-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尤泽慧审判员 于 洁审判员 郑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褚晨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