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民初7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玉珍与淮安市淮阴区丁集永盛米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珍,淮安市淮阴区丁集永盛米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4民初7257号原告:陈玉珍,女,1957年2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丁集永盛米厂,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负责人:章树平,男,196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陈玉珍与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丁集永盛米厂(以下简称永盛米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盛米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玉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3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永盛米厂投资人章树平系表姊妹关系。2015年上半年,被告永盛米厂投资人章树平因收购稻谷需要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合计235000万元,约定月息1.5%。借款后,被告分文未付。现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永盛米厂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永盛米厂于2011年10月13日登记成立,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章树平。原告现持有加盖被告永盛米厂财务专用章的存款凭证三份,一份日期为2015年3月24日,金额为10000元;一份日期为2015年4月9日,金额为80000元;另一份日期为2015年5月5日,金额为145000元。三份存款凭证均注明一年期月息15‰。三份存款凭证上也均有章树平作为经办人签名。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三份存款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三份存款凭证,可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35000元的事实,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审理中,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举证证明借款返还情况,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3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丁集永盛米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玉珍借款2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6595元,由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丁集永盛米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颜从年人民陪审员 李智志人民陪审员 张光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雨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