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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永州市快克我的便利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理、第三人湖南省渝州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快克我的便利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理,湖南省渝州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960号原告:永州市快克我的便利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表人:李黎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希杰,男,194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系李黎笑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理,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第三人:湖南省渝州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表人:姚芳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兴伟,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零陵区,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永州市快克我的便利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理、第三人湖南省渝州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当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快克我的便利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永州市快克我的便利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国华审 判 员  牛君静人民陪审员  屈 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