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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宋从有与宋玉汉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从有,宋玉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682号原告:宋从有,男,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光学,襄州区古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玉汉,男,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献、刘锡明,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从有与被告宋玉汉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宋从有于2017年5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从有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从有撤诉。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宋从有负担。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胥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