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宋从有与宋玉汉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从有,宋玉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682号原告:宋从有,男,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光学,襄州区古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玉汉,男,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献、刘锡明,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从有与被告宋玉汉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宋从有于2017年5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从有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从有撤诉。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宋从有负担。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胥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