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李发月与李卫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月,李卫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2民初538号原告:李发月,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告:李卫庆,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壮族,住厦门市集美区。原告李发月与被告李卫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李发月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冯玉尘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