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左阳与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阳,阳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1191号原告:左阳,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阳伟,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王德文,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封忠伟,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左阳诉被告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阳负担。审 判 员 金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吕 建书 记 员 吴小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