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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岛经济区支行与于吉智、王崔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岛经济区支行,于吉智,王崔源,青岛红岛经济区东泰科技食品有限公司,赵竹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2150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岛经济区支行,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红岛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163916320J。代表人高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刚,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吉智,男,汉族,1961年8月13日出生,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王崔源,女,汉族,1963年8月11日出生,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青岛红岛经济区东泰科技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红岛街道西大洋村。被告赵竹香,女,汉族,1964年9月30日出生,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岛经济支行诉被告于吉智、王崔源、青岛红岛经济区东泰科技食品有限公司、赵竹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0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岛经济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尹晓君审 判 员  王红丹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孙志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