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1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宁县鑫旺投资有限公司与董彦其、谢占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宁县鑫旺投资有限公司,董彦其,谢占宁,刘治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879号原告:中宁县鑫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定代表人:崔金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少军,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董彦其,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文化程度、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谢占宁,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文化程度、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刘治东,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文化程度、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中宁县鑫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彦其、谢占宁、刘治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5月3日,原告中宁县鑫旺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宁县鑫旺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65元,减半收取计2382.5元,由原告中宁县鑫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青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佳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