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执异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唐焕忠与永州市利达紫色岩石砖有限公司、陈谈健、李冬平、唐华健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焕忠,永州市利达紫色岩石砖有限公司,陈谈健,李冬平,唐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3执异48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唐焕忠,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市利达紫色岩石砖有限公司。第三人:陈谈健,男,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李冬平,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唐华健,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焕忠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利达紫色岩石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焕忠请求追加第三人陈谈健、李冬平、唐华健为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5月3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唐焕忠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唐焕忠称,申请执行人唐焕忠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利达紫色岩石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永州市利达紫色岩石砖有限公司现在拆迁,政府予以拆迁补偿,而陈谈健、李冬平、唐华健是该公司股东,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并转移资产,故请求依法追加陈谈健、李冬平、唐华健为被执行人。本院查明,申请人唐焕忠与被申请人永州市利达紫色岩石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永州市冷水滩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冷劳仲字第71号《仲裁裁决书》,该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限被申请人永州市利达紫色岩石砖有限公司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唐焕忠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款206843.24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0元,上应支付176843.24元。另查明,永州市利达紫色岩石砖有限公司在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冷水滩分局的工商档案资料显示:该公司于2005年5月20日成立,营业期限2005年5月20日至2035年5月2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或发起人出资情况:李冬平认缴出资额15万元,持股比例18.75%;陈谈健认缴出资额50万元,持股比例62.5%;唐华健认缴出资额15万元,持股比例18.75%。2016年11月3日,永州市冷水滩区岚角山街道三庙社区为唐焕忠出具证明,内容为:兹有位于冷水滩区岚角山街道三庙社区大岭角组永州市利达紫色岩石砖有限公司现在拆迁,情况属实。本院认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永州市利达紫色岩石砖有限公司股东陈谈健、李冬平、唐华健不是本案依法确定的债务人,申请执行人唐焕忠以上述三人是公司股东、公司正在拆迁为由,请求追加公司三股东为被执行人,该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同时,申请执行人唐焕忠认为公司股东转移资产,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实三股东有转移公司资产的行为,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其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唐焕忠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李文忠审判员 刘爱华审判员 莫端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蒋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