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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许卫东与王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卫东,王瑞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897号原告:许卫东,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七星关区人,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王瑞军,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七星关区人,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许卫东与被告王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许卫东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卫东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卫东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许卫东负担。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樊贤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