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许卫东与王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卫东,王瑞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897号原告:许卫东,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七星关区人,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王瑞军,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七星关区人,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许卫东与被告王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许卫东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卫东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卫东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许卫东负担。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樊贤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