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姜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756号原告姜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姜某某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答远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平鹤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