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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贵州圣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州圣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2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法定代表人常天德,理事长。被执行人贵州圣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宅吉路9号省干部活动中心一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民初字第39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70万元、律师费18万元、公证费0.15万元,并支付利息,但被执行人未足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贵州圣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100000元(账号×××)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户名:桐梓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山信用社,账号:2224022001201100018851)。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令  狐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邓小玲(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