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行终字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环清与安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环清,安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9行终字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环清,男,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1953年6月6日出生,退休工人,住。被告安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陆市解放大道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夏绍清,男,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徐林安,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周世钧,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刘环清因行政给付法一案,不服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环清上诉称,驳回起诉适用于登记立案后开庭审理之前,本案已开庭审理,原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原告诉请安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额支付社会保险金,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上诉人安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违反人社厅计发养老金文件的规定对上诉人核发养老金,造成上诉人应得的养老保险金得不到足额发放。因此上诉人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决被上诉人足额支付上诉人的养老保险金,由被上诉人承担案件的诉讼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环清系原安棉集团退休职工,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涉及到该企业历史上的划转、企业的改制,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应由当时的有关政策予以调整,因此,原告刘环清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刘环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祁国华审判员 黄 伟审判员 张耀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罗自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