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3民初3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乌拉特前旗乌拉山欧枫美居文尔雅木门与王小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拉特前旗乌拉山欧枫美居文尔雅木门,王小江,李东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3民初3777号原告:乌拉特前旗乌拉山欧枫美居文尔雅木门,住所地乌拉特前旗。经营者:王吉成,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被告:王小江,男,37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被告:李东升,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拉特前旗乌拉山欧枫美居文尔雅木门诉被告王小江、李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拉特前旗乌拉山欧枫美居文尔雅木门撤诉。案件受理费1997元,减半收取999元,由原告乌拉特前旗乌拉山欧枫美居文尔雅木门负担。审 判 长 高建峰人民陪审员 张春林人民陪审员 高梅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