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2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云龙与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花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云龙,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花园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12997号原告何云龙,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花园店,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与花园路交叉口郑州国贸中心。负责人陆鸣��区域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志峰、康宁,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何云龙诉被告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花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元,并对所购商品退货,商品价值为9.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云龙,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贾志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在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购买番茄味拉面条饼一个,价款7.95元。后原告称该商品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3月15日,购买日期为2017年3月22日,已超过保质期十二个月。但因涉案商品系种类物,在各个时期,不同商家均可出售该种商品,原告提供的发票只能证明其2017年3月22日在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购买过番茄味拉面条饼,但不能证明其当日购买的是超过保质期的商品,且原告提供的视听资料也与本案涉案商品无关。故对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和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云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云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柯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凯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