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淮北市腾飞钢模出租站与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腾飞钢模出租站,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726号原告:淮北市腾飞钢模出租站,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营者:赵永奎,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沈楠,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淮北市腾飞钢模出租站与被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淮北市腾飞钢模出租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淮北市腾飞钢模出租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孟 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梦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