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苗伟与马景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伟,马景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324号原告:苗伟,公民身份号码×××,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马景森,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受理原告苗伟诉被告马景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苗伟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苗伟负担。审判员 乌宁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敖特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