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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苗伟与马景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伟,马景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324号原告:苗伟,公民身份号码×××,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马景森,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受理原告苗伟诉被告马景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苗伟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苗伟负担。审判员  乌宁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敖特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