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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军与XX、广州恒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92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恒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王军,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9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恒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331409513C。法定代表人:黄楚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艺伟,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住湖南省沅江市。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锋,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195171896D。法定代表人:吴裕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广州恒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15民初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是合同纠纷,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受理,故本案应由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或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或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装饰装修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辖区范围内,据此,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燕梅代理审判员  陈骏涛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郑秋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