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文明与拜山哈孜·胡尔马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文明,拜山哈孜·胡尔马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财保67号申请人:赵文明,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被申请人:拜山哈孜·胡尔马希,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申请人赵文明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拜山哈孜·胡尔马希价值19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奎屯市财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公司的200000元担保基金为申请人赵文明的前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文明的前述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拜山哈孜·胡尔马希价值195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495元,申请人赵文明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金保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祝 菱 关注微信公众号“”